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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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的要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72人看过


我见到这样一个案例:b的父亲a于1997年10月18日欠w钱6000元(有欠条),2000年元月a就与bw失去了联系。2004年3月,w找到b要了结此笔债务,b碍于情面给w写了一张“债务转移确认书”,言即此笔债务由b自愿履行。后b反悔,w 欲告之却不知上述的“债务转移确认书”于法律上有没有效。

有人说:其实在w找a要帐的时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法律上可以名正言顺的可以不还了。但是写了债务转移确认书后,时效就连上了。就得还了。债务转移确认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相当于担保书或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写了张欠条。

我和一些法律工作者讨论过这件案子,争论的焦点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表面上理解债务转移至少应有3人在场,即a,b和w同时在场且是由a主动提出经w同意b应允才合法有效,从程序上看是否也可以认定该“债务转移确认书”于法律上是无效的??

律师解答:

债务转移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受让人三方达成协议后才可以转移。本案实质上是代为履行,而非债务转移。也就说,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在a和w之间,即使b不代替a履行偿还债务,w也只能向a主张权利,而不是向b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债务转移确认书自始就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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