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06人看过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 , 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虚构原价 , 虚构降价原因 , 虚假优惠折价 ,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 诱骗他人购买的 ;

(二)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 ,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三)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 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

(四)采取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短缺数量等手段 , 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

(五)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