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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有效认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06人看过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效力的。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现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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