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均没有对因不可抗力造成上班迟到的情况进行规定,我们只能参考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劳动合同法》也应该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有以下情形
1. 若当事人是善意的
因此根据《合同法》,我们可以认为,不能按时上班属于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洪水属于自然灾害,即不可抗力,只要洪水在假期之内发生,从而影响甲无法正常上班,甲就可以主张无责,单位也不能借此扣除甲的工资。
2.若当事人是恶意的且没有通知对方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甲因为洪水的原因,故意拖延上班时间,并不向单位作出必要说明,那么根据上述法条,甲不能主张无责,单位可以要求甲承担相应损失,可以采取扣除甲工资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