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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直感觉很劳累,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遭拒,怎么办?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78人看过


关于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63839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员工甲感觉劳累。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劳累是一个主观判断和感受,并没有实质性的评判标准,也有可能是这个员工的身体素质较差,某员工感觉很劳累,能否代表本单位其他员工整体感受有待商榷。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的工作时间满足《劳动法》第36,38条的规定,就是合理合法的,员工并没有要求缩短工作时间的充足理由

2,本企业是否属于特殊的劳动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员工甲并不符合在特殊条件下劳动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那么仅仅是感觉劳累不能主张减少工作时间,而如果特殊情况,甲则可以依法提出减少劳动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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