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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下班时间之后所作出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333人看过


、根据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来判断

1)当银行要求员工在下班时间加班,此时行为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下班之后,由于工作暂未完成,银行要求工作人员加班,那么在加班时间做出的行为是有效的。

2)一般而言,非加班行为,银行职工在下班时间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

判断银行职员行为有效的标准在于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而工作行为要求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责内的行为。下班后的行为由于缺少时间要素,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3)银行职工下班后作出的无效行为得到银行追认即为有效。

一般而言,银行职员下班后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职员的行为得到银行的事后追认,那么就是职务行为,认定为有效

二、根据银行内部不同的规定来判断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银行在工作时间以外做出的行为是否有效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是否有效的问题,实际上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现阶段,由于各大银行都会在当日工作时间结束后进行当日业务的相关清算,所以,各大银行的员工都不会在下班之后马上离开单位,也就是说,从下班到正式关门结束一天的工作,有一段缓冲的时间,是否在这段时间内继续处理部分业务,取决于各个银行的具体政策。

此处应该分为三种情况:(1)部分银行规定在下班时间到之后停止办理所有业务,在这种规定下,银行下班时间之后所做出的行为都无效;(2)部分银行会在离下班之前一段时间停止新顾客进入和排号。而已经取号等候的顾客,即便在下班之后,也可以办理相关业务,在这种制度下,银行做出的行为有效;(3)在下班后,银行虽然允许已经等待的顾客继续办理业务,但是会停止部分重要业务,例如大额支付,如果在下班之后员工仍然进行了上述被停止的操作,那么应当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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