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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时退还,投标人能否要求招标人退还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9日|分类:经济仲裁 |3723人看过

招投标系列之投标保证金


Q


1.45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时退还,投标人能否要求招标人退还?
A
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2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典型案例:(2019)黑01民终8059号
裁判观点:投标保证金由中海招标代理公司直接收取并开具收据,没有证据证明已交给平房教育局。招标文件同时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投标保证金。明锐市政工程公司应当明知上述约定内容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及退还的条款属于《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只约束中海招标代理公司与明锐市政工程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平房教育局为返还责任主体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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