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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保险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此项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除上述情况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十三)共同海损???1.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计列范围?
??(1)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2)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3)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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