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精神分裂症患者结婚
2002年11月14日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尚某某登记结婚,2004年4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尚源汇。申请人刘建军高中时被发现学习成绩开始下降,说半句话表达不清,不会管理东西,被其家属带到医院进行治疗。申请人又于2002年4月22日到苏家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7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为好转,出院医嘱为:“继续服药,定期复查”。2002年11月12日申请人刘某某在北京安定医院婚前检查,其结果为暂缓结婚。2015年申请人刘某某弟弟刘建全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10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科对刘某某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12月14日,该鉴定中心作出京安经鉴[2015]389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受此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民特字第1852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4月5日,岳各庄社区居委会指定刘某某父亲刘平为刘某某监护人,2016年10月31日,岳各庄社区居委会因刘某某父亲身体原因特指定刘某某弟弟刘建全为其合法监护人。审理中,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刘建全及被申请人尚某某均认可申请人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刘某某的病情尚未治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宣告刘某某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宣告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尚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尚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对申请人要求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本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与被申请人尚某某登记结婚时的婚检报告显示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未治愈,应暂缓结婚。婚后刘某某的疾病至今尚未治愈,属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刘某某与尚某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综上所述,对申请人要求宣告刘某某与尚某某婚姻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精神病人结婚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而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结婚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婚后病情得以治愈,则可视为有效婚姻。婚后仍未治愈的,该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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