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个努力,试图让行政效能原则得以在行政法一般原则系列中真正获得一席之地。为此,本文回顾了该原则如何被我国主流学说摈弃的学术史,指出其主要原因在于三个彼此交织而促进的背景因素:行政诉讼制度的创建、行政法学脱离行政学影响的独立意识以及深植于大陆法系传统行政法学总论的法官适法导向之方法论。
然而,行政效能原则并不因为不受主流学说的待见,就完全被置于法律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视野之外。正相反,无论在制定法层面,还是在代表机关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审查层面,乃至作为传统行政法核心的司法审查层面,该原则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此种出自法律系统的重视,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机构改革牵引的政府重塑,宗旨之一就是适应时代之需,革除阻碍效能之弊。这个最初基于克服官僚主义动机的需要,又不断地被日渐形成共识的市场经济战略和社会治理转型战略所推动,最后成为持续不断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诉求。其进一步投射至自宪法本身及以下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可谓势成必然。
面对四十年风起云涌的效能政府建设,面对行政体系未来也不会松懈、只会应时代特点而有具体形式和内容变化的效能追求,面对这些在现实法律系统中的映射,行政法学若仍然固守必须与行政(管理)学划清界限的窠臼,仍然坚持效能(效率)为行政管理原则而非行政法学原则,就无法具备公法理论应有的历史性、经验性、解释性和批判性等优良品质。它就不能保持历史敏感性,不能感受时间流逝而发生的对政府效能的需求变化;它就不能根植于对效能政府建设现实以及法律促进行政效能的作用的理解;它就不能很好地创造或完善针对围绕效能展开的行政和法律现实的解释框架;它就不能对各种关于行政效能原则及其应用的解释进行理性审视和理论探究。简言之,这样的行政法学在某种程度上就会是固步自封的、自我陶醉的、严重失语的。
20世纪90年代初,罗豪才教授提倡以“公民权-行政权平衡”为核心理念的行政法平衡理论。行政效能原则若能进入行政法一般原则之列,将弥补以往原则体系偏于消极约束、限制行政权以保护公民个体权益倾向之不足。通过注重行政权的高效行使,可以在制度建构上作出更有利于公民集体权益的抉择,在个案处理上也可以使高效行政对处于利益冲突或竞争态势中的一方公民个体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也可以使行政资源得到更有效配置、促进其背后隐含的公民集体权益。这些恰是平衡理论所期待的。
当然,对效能原则的规范内涵及其应用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检讨,分歧、争论注定会存在。庆幸的是,学术智识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延伸,往往都是在不断的左拉右扯中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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