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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23人看过

毒品犯罪在一国领域内的增长,总是有其特定的国际、历史和现实原因的,而国内吸食、注射者的猛增,则是刺激毒品走私、制造、贩运及黑市交易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要控制毒品犯罪(尤其是控制毒品销售),打击毒品的消费活动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如何惩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问题上,我国学者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虽然,现行刑法并没有将这类行为纳入犯罪,但理论纷争一直持续不断。有学者认为,全面禁毒是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贯立场,对毒品应严厉制裁以控制其泛滥。刑法已将为吸食、注射毒品者提供毒品和吸用毒品场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355条和第354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也列为犯罪,就会失去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也有悖全面禁毒的思想。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禁毒法规,多数国家都把吸用毒品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故从反毒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有助于国际社会的反毒品合作,促进全面扫毒。不过,更多的学者对刑法持肯定态度,认为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它们应当主要依靠加强强制治疗和矫正措施的方法去予以解决。

要找到治理毒品问题的根本措施和方案,就必须首先探寻毒品问题形成的根源。医学界一般认为,引起毒品依赖的因素主要有毒品、用毒和环境三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犹如种子、土壤和气候一般。在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促使用毒者在心理、生理、病理诸方面发生变化,并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的特征。社会学家更加重视造成毒品泛滥和毒品激增的各种社会因素。他们认为,父母的早期离异、身心障碍和家庭生活缺乏温暖,与青少年吸毒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社会文化、宗教信仰、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以及民族传统对毒品的使用也有很大的影响。不过,中国当今的法学工作者,在对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则更加重视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之所以增长的较为直接的历史原因、国际原因、经济原因、精神原因、环境原因的分析,认为毒品问题是一种多原因促成的社会“综合征”,一个具体的个人或者群体之所以会走上毒品犯罪之路,往往是这些众多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既然如此,为了有效控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必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防治,以达到全面禁止毒品泛滥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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