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下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
行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终止,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对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予补偿。
上一篇
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下一篇
627人看过公证书失真 公证处是否担责
1257人看过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634人看过民法现代化需要经济法独立
474人看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410人看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关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408人看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关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