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的特殊性,其缔结方式也不能完全采取民事合同的缔结方式。在缔结方式上,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有优先要约的权利;
行政主体有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和机会。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
1、招标。招标是行政合同最常见的缔结方式。其基本内容和程序是:由行政主体制定合同条款和标底,并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标底不能公开,相对人根据招标人公布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承诺方案和条件进行比较、评议,然后选择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2、拍卖。拍卖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竞买人随即作出反映,拍卖人若同意竟买人的条件,行政合同即告成立。拍卖与招标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竟买人彼此知道拍买条件,并可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最后由行政主体选择条件最优者与之缔结合同。
3、邀请发价。邀请发价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恰当的相对人与之缔结合同,与招标方式的区别是邀请发价不一定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缔结合同。行政主体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
4、直接磋商。直接磋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直接与当事人协商,缔结合同。在这一方式中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度最大,一般要有明确限制,并尽量控制其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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