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假一赔十”只适用于食品消费纠纷,并非适用于所有消费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由此可见,对其他消费纠纷只适用假一赔三。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据此,当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高于3倍时,按约定履行。不过,双方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赔偿标准低于3倍的,该约定无效,应当按“假一赔三”的标准履行。
因此,如果你有相关证据,比如网店的宣传资料等,证明该网店作过“假一赔十”的承诺,那么,就有权向其主张10倍赔偿。如果无法证明,就只能请求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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