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女职工孕期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赔偿
案情简介:女职工孕期遭解雇单位未必需赔偿
2002年11月6日,崔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崔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崔某怀孕。2015年6月26日起,崔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崔某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崔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驳回崔某主张
理由:崔某怀孕后一直休假,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其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女职工孕期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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