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职手续未办完停发薪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离职手续未办完停发薪 单位被告
刘某于2017年3月10日到某自动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物料计划主管,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刘某于2017年6月9日向自动门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1.达不到岗位要求;2.适应不了公司的流程。”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6月21日解除,但自动门公司未支付刘某2017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理由是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刘某依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再支付。刘某不服故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支持刘某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律师说法:离职手续尚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是刘某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自动门公司与刘某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动门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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