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张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计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笔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未还款。
2014年5月,张某与袁某就四笔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之后,张某重新向袁某出具22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为2%,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
2019年10月,张某再次与袁某进行结算,张某应向袁某归还22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50.6万元,并约定“2020年还清只还40万元,如不能结清则按实际额度结算,计息一分”。还款期限届至,袁某再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50.6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法律对“利滚利”情形进行了双重限制。
该案中,张某最初分四笔向袁某借款后又经过两次结算重新出具借条,在借条中计算了复利,故应受上述规定的约束。另,袁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当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
按照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标准,对超出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计算本息和为479 255元。
按照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当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439803.1元。
故针对最初的四笔借款本金,张某应支付给袁某的本息和应为低值439803.1元。由于最后一次结算签订506000元的欠条时,张某又向袁某借款10000元,并计入了该欠条金额,张某应当偿还该借款本金。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袁某借款本息449803.1元。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但并非所有的复利都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限度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民间借贷复利的保护限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复利的保护应受到双重利率标准的限制。
一是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没有超出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如果前期利息超过了这个上限,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
二是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和的上限为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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