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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20232月至8月,小王以冲刺存款业绩为由分四次向邓某借款26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邓某多次催促小王还款,小王除返还了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

2023920日,邓某再次到小王家中催要借款,因小王不在家,其父老王报警。报警后,属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置,在民警的调解下,邓某与老王达成协议,老王承诺“欠邓某的钱于2023924日全部还清”,双方均在接处警案件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承诺到期后,老王未履行偿还借款的承诺,小王亦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随后,邓某将小王和老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连带偿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

庭审中,老王辩称,其对邓某的承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请求驳回邓某要求其对小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向邓某提出借款26万元,邓某答应借款后,将借款26万元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小王,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款期限到期后,小王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

邓某在催债过程中与老王发生纠纷,随后报警,双方在民警调解下,就案涉债务达成协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老王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法院对邓某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老王主张上述承诺应认定为保证,但该承诺并未约定老王偿还借款以小王届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履行条件,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故该主张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王返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老王对小王的借款本金2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老王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不退出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两个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在债权人不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基础上,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债务;三是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并且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债务加入发生时,债务人并未从债务关系中脱离,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与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适用场景。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与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债务人地位。债务加入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负清偿责任一般并不以“先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人未清偿”为先决条件,这与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同。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从属性关系。本案中,老王向邓某作出的书面承诺,从内容上来看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故法院依法采纳了邓某主张债务加入的观点。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作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在作出法律承诺之前务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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