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1年,农民工董某(41岁)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作时,不慎踩空摔下受伤,前后花费住院费用16504.77元。张家界市人社局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
2023年6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建筑公司支付董某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77005.97元。
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董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某建筑公司仅履行第一期16746.97元后便没了动静。2024年3月,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书,冻结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258.28元,并将该款项扣划至执行款专户。
不料此时,某建筑公司却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不能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扣划,要求撤销恢复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账户冻结并执行回转。
法院判决: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案涉项目开立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实施)实施之前,但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当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即在2016年时对于农民工工资专户就已经存在进行备案并委托银行监管并确保专款专用的相关要求。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账户已经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并委托银行进行日常监管,该账户实际上并未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且经查询该账户自开立以来银行流水,发现存在向某建筑公司其他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转账记录,案涉账户资金并非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案涉账户的使用、资金支出与普通银行账户无异,虽户名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但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制冻结、查封、扣划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人民法院可以对案涉账户资金进行执行。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该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
法官说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其本意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工具。
2021年7月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按工程建设项目设立,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因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至少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当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及时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纳入监管部门监管之下;二是资金仅能够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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