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受伤后公司破产欠下巨债,雇工能否优先拿到赔偿款?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0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唐某系某机械公司雇请的厂房维修人员,在一次维修房顶过程中摔伤,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向唐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后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于202112月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并依法确认3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总计6500余万元。

得知公司破产,唐某随即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唐某的债权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认定情况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异议期内无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据此,法院裁定确认唐某的优先债权9万余元。

案件分析《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另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本案唐某受该机械公司雇佣,在维修厂房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确认的6500余万元债权总额中,有1200余万元系税务债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按照前述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且优先于税款债权及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对此,无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唐某的债权提出异议,故该笔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进行清偿。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将这一类型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优先进行清偿,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命健康权,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14311

  • 昨日访问量

    26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