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唐某系某机械公司雇请的厂房维修人员,在一次维修房顶过程中摔伤,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向唐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后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于2021年12月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并依法确认3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总计6500余万元。
得知公司破产,唐某随即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唐某的债权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认定情况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异议期内无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据此,法院裁定确认唐某的优先债权9万余元。
案件分析:《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另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本案唐某受该机械公司雇佣,在维修厂房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确认的6500余万元债权总额中,有1200余万元系税务债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按照前述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且优先于税款债权及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对此,无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唐某的债权提出异议,故该笔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进行清偿。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将这一类型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优先进行清偿,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命健康权,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146人看过借款人配偶存在还款行为,可否直接认定该笔债务
133人看过在他人借条上签名,未注明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
163人看过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