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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获刑2年,涉及什么罪名?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45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088日,曾某(已判处死刑)在抚州市乐安县杀人后,逃至丰城市找朋友陈某,当天下午陈某带曾某去崇仁县等地送鸡蛋时,曾某在车上向陈某借钱,而陈某在知道曾某杀人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微信套取现金给曾某。而近日法院对陈某的行为作出刑事判决。

【法院判决】

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2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律师说法】

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⑷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⑵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⑶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从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的;⑵帮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⑶因窝藏、包庇行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归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但也要认清帮助的本质。如果对犯罪分子施加援手的,是对法律的蔑视,会助长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这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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