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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规避执行?法院:构成拒执罪!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与多人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至2019年期间,经法院分别判决,刘某应当偿还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0万余元及利息。因刘某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批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刘某始终不予履行。202111月,法院在拘传刘某时发现,刘某利用其儿子小帅身份注册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消费年度账单共计110万余元,收入年度账单共计89万余元。同时,刘某还在明知自己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该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借得款项20万元,并将该款用作经营开支。

另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在明知涉案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坚持偿还案外人借款13万余元。

2022年,法院依法将刘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229月,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案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后,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分析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

本案中,刘某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最终的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收到法律的严惩,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需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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