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后,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如果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情形之一的。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所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有机会活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