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房屋限购政策的颁布,现实生活中夫妻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而“假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则是夫妻双方为了在购买房屋时获取相关的政策优惠而以“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杭州市房屋限购政策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仅仅看到从中可以攫取到的经济利益,却毫无察觉藏在这利益背后巨大的法律风险!
离婚后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并且升级至不可调和的地步,对于想要推翻《离婚协议书》的一方而言,一场以“假离婚”为噱头的诉讼是在所难免的。而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裁判倾向可知,法院并不会根据一方当事人“假离婚”的陈述而直接否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经分析,原因有三:一、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假离婚”,所以无论双方当事人内心认为二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认识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解除,相应的《离婚协议书》经签订后由婚姻登记机构备案并发生法律效力也是既定事实;二、《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合同,对于其效力的审查与认定也应当根据其本身的特殊性适用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离婚协议效力的否定不同于一般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应当严格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在不满足上述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在存在确凿、充分、直接的证据时才会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非系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关键事实作出认定。但实践中“假离婚”因其特殊性往往各方当事人均不会特意留存签订之时的相关证据,从而造成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陷入举证困难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