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史小某。之后杨某起诉要求和史某离婚,史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由史某抚养婚生女史小某,杨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一审宣判后,史某不服提起上诉,以杨某生活在外国为由要求杨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杨某以是否按期给付抚养费要视能否满足子女探视情况而定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都是同意离婚的,所以应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而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杨某表示由于没有合法手续,所以孩子不能前往国外。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还有子女现在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来看,从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史某抚养婚生女最为适当,杨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房产及债务都是按双方在庭审中达成的意见来进行分割的。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史小某由史某抚养,杨某于给付抚养费,双方的共同房产由史某拥有,史某支付杨某房产折价款,杨某、史某对所欠债务各承担一半。
宣判后,史某提起上诉,要求杨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从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史某认为,杨某自2016年10月起生活在新西兰并有定居打算,不能保证按时给付抚养费,且难以执行,应将抚养费从其分得的财产中一次性扣除。
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关于抚养费应否一次性给付问题,要从保护未成年孩子的角度来出发。本起离婚纠纷案中,杨某长期居住、工作在国外,是否能按期给付抚养费要看是否满足子女探视情况而定。给子女抚养费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而探视权是父母这方行使的权利,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首先应该是保护孩子的权益,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探视权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是定期支付,但有能力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完毕。史某主张一次性给付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杨某在国外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对该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内容,抚养费部分变更为由杨某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