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下午,某住宅楼一楼楼梯间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很快引发了较大的火势。当时,原告陈某某带两个孙女在家中休息,忽然听见屋外有人喊失火,遂即一同往楼下跑。就在三人逃离的过程中被大火烧伤,三人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三人都受伤严重,构成六至十级不同程度的伤残。三原告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难以和电动车主、物业、电动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等被告达成协议,以致成讼。
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进行了调查,发现起火部位为住宅楼一楼楼梯间,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器故障引发火灾。该电瓶车系被告潘某某所有,且于2018年12月13日在姜某某所经营的售车行处购买,该电动车系某知名电动车品牌所属公司生产。当日还有高某某、刘某某的电瓶车也停放在一楼楼梯间,三辆电动车同时烧毁。起先,原告诉至法院时,并没有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纳入被告范围,仅起诉了电动车车主、物业公司、社区。考虑到老人和孩子受伤严重,而原告家境贫寒难以承受高昂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结合车主等被告也难以足额赔偿的事实,承办人根据办案经验,适度地行使释明权,向原告说明可以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追加为共同被告;后原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本案三原告因逃离电动车失火现场而造成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按份的共同责任。概括该案的多因一果,应从本起事故的起因、损害结果、原因力的大小、过错程度等方面全面分析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三原告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三原告出于逃生的本能,选择冲出火海,造成伤害。对自身的人身安危作出误判,尽管紧急避险方式不当,在当时万分危急情况下不应对原告要求过于苛刻,三原告不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消防部门鉴定电动车自燃系电动车自身电器故障造成的,证明该电动车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品牌生产商抗辩认为本案火灾原因系车主飞线充电导致,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销售商擅自经营某品牌电动车二手车买卖,在销售过程中“以旧换旧”有过错,现造成人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销售商抗辩自燃电动车并非在其处购买,对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车在姜某某所经营的车行购买,故对此抗辩主张法院也不予采信。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各方原因力的大小,被告生产商应承担三原告本次事故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销售商应承担三原告本次事故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三、关于物业公司和社区的责任。物业公司疏于对涉事小区的管理,让本应停放于车棚的三辆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三辆车同时燃烧,致本案损失扩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三原告人身损害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物业管理责任的过错程度,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三原告本次事故经济损失10%的赔偿责任为宜。社区已将本案涉事小区的物业管理交由物业公司管理,故社区不是本案侵权责任适格主体。
四、关于各电动车车主的责任。潘某某等其他两被告将本应停放于车棚的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致三辆车同时燃烧,致本案火灾损失扩大,车辆管理人对车辆管理使用不当,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各车主管理责任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告潘某某应承担三原告本次事故经济损失6%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刘某某、高某某应分别承担三原告本次事故经济损失2%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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