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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以案释法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340人看过举报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7年11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丈夫李某某经常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曾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2020年7月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分居生活至2021年8月,分居期间,张某某独自抚养4周岁的孩子。

本案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在庭审时均认可自2019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直到庭审时。张某某曾于2020年3月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2020年6月,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张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也未履行夫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2020年张某某曾经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20年6月,人民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支持了张某某的离婚请求,判决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张某某离婚案中法院据以判决离婚的法律规范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沿袭了2001年《婚姻法》第32条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第五款。援助律师根据受援人陈述的事实及请求,指导受援人收集证据,到相关部门调取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证据,确定了诉讼思路和方案,根据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新增加的法律规定,最后实现了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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