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阳律师

  • 执业资质:11507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责任纠纷之什么是主观病历、什么是客观病历??能够查阅?

发布者:陆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778人看过


客观性病历

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

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指的是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查阅各大搜索引擎,排在前几位的资料中,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属查阅、摘录及复印。但是,但是,但是,该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根据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因此,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主、客观病历均应当可以由患者或近亲属查阅和复制。

希望需要的朋友能够看到我这篇文章,不要被其他文章误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