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到期未能兑付,承包人可否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
答:可以
参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发包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义务。
参考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
1.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债权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商业承兑汇票系因余额不足而被银行拒绝承兑,并未实际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工程款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工程款的义务;
2.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3.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持票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出票人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一审判决认定持票人应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将另行诉讼的不利情形分配给了债权人,属认定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