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竞合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既约定违约金,又交付定金的,可以选择其一,但只能选一个,不可以要求双重赔偿。 定金与违约金有几点不同: (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3)数额规定不同。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4.05.09 19:54 回复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人要撤回担保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如果提供其他的担保,可以申请撤回担保。 如果不提供其他担保的,一般不能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4.05.09 1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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