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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新规”实施对年轻人有何影响?无锡首例判决来了!

作者:袁玲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次举报

两姓联姻,一堂缔结,本是人世间美好的事情之一。但若两情并非久长时,那彩礼返还问题往往就急在“朝朝暮暮”了。


近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就适用该规定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这也是无锡首例适用该新规进行判决的案件。


刘英俊与张美好是他人介绍相识的,2022年5月,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7月,刘英俊的母亲给了张美好6600元的红包。10月,双方先在男方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女方家举办了回门宴,但双方一直未登记。婚礼当天,刘英俊给了张美好彩礼88000元,刘英俊妹妹又给了张美好红包8000元。这前前后后,刘英俊一家就给到张美好102600元。


仪式后,刘英俊、张美好分别来到苏州、无锡工作生活,平常双方也不住在一起,只有周末时,双方才会见面并一同居住,也即“周末夫妻”。


2023年1月,双方一起回老家过春节,还住在刘英俊家为两人安排的婚房内。但没过多久,两人就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张美好把结婚时刘英俊购买的金饰还给了他,还退还了26000元。

才过了两天,张美好就后悔了,她向刘英俊道歉:“我其实不是真的想要退婚,都是一时冲动,我们两个人好好过比什么都强……”


但刘英俊却态度坚决,坚持要求退婚,他认为既然张美好已经提出了退婚,双方就没有和好的可能了。刘英俊还要求张美好把余下的76600元退还给自己,但张美好不同意。


刘英俊便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家给张美好的102600元都是彩礼,现在张美好已经退还了26600元,要求张美好退还剩余的76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此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三种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所以,关于刘英俊主张的母亲所给红包6600元以及妹妹所给红包8000元,法院均不认定为彩礼,故刘英俊所付彩礼金额为88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虽然张美好与刘英俊未登记结婚,但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张美好提出不想继续一起生活,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实则不履行婚约、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刘英俊,则他应对双方解除婚约、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继续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在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过错情况后,判决张美好返还彩礼的60%,此前已返还的彩礼可作相应扣减。

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时,人民法院既要依法裁判、平衡双方利益,更要释法明理,引导大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然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规定一是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比如本案中的这种情况。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情况的,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以上两种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可以说,《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


此外,《新规》也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新规》第三条,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因此,法院在审查时,将会考察给付财物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者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来源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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