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陈某为表达爱意,通过发红包、送礼物、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向张某转账20余万元,同时陈某还给王某转账7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并出于结婚目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一年后,双方结束了这段恋情。陈某认为,恋爱期间转账为王某购买房屋、偿还房贷,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双方分手后多次要求王某返还。王某则认为,钱款系陈某自愿赠与且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拒绝返还。陈某遂将王某诉至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官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陈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多次打款,结合双方的工作收入及经济能力和部分款项的备注情况,其中超出一定数额的大额转账明显不符合情侣日常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行为,亦不符合当前倡导的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导向。故法院认定陈某向王某转账中未标明用途的超出一定金额的大额转账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系陈某为维持恋爱关系至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给陈某的, 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王某对上述费用应予返还。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王某返还陈某约80万元,并判令王某协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往往会通过互赠礼物、发红包甚至银行转账等表达爱意,但当激情消散、感情破裂,那些曾以爱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却往往成为彼此争执的焦点。在恋爱中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特别是大额财物时,无论赠与一方还是接受赠与一方都具有较大风险,尤其是在接受赠与一方明显不具有偿还能力时,必要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