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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如何分?

发布者:袁玲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7人看过


为避免冲动式离婚,我国《民法典》设立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帮助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降温”。离婚冷静期男女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30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件概况】

2021年,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随女方王某共同生活,同时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抚育费补偿款。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当庭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是强词夺理,一方面,王某作为儿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二人为此各执一词。

【法院观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同时,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律师观点】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看具体的情况。以上述案例为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此外,如张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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