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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暴雨致使车库被淹,车辆受损,一文教你向物业公司索赔

发布者:熊家祥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4315人看过

郑州暴雨致使车库被淹,车辆受损,一文教你物业公司索赔

2021年7月20日,郑州突降暴雨,很多地下地库被淹,一时间,车库变“水库”。很多私家车没有来得及驶离,给小区居民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本文先讨论停在小区,购买了车位并缴纳了管理费或停在收费停车场被淹的情形下,物业或者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赔偿范围

根据受损业主的情况反映,可分为有车损险业主和无车损险业主两部分群体。结合往年的司法案例,有车损险业主,在保险公司赔偿完车辆损失后,可以就购置税、车内财产损失、减值损失向物业公司进行起诉索赔,届时,物业公司将按照法院裁定责任比例赔偿;无车损险业主,因为没有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物业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购置税、车内财产、减值损失等损失。届时法院将对物业公司的过失、过错进行分析,认定物业公司对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比例。举例,A业主有车损险并且车辆全损报废,购置税、车内财产、减值损失共计10万元;B业主无车损险,车辆损失、购置税、车内财产、减值损失共计30万元。如果法院裁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则物业公司需要赔偿A业主共计30000元,需要赔偿B业主90000元。

二、诉讼风险

1、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此,不能笼统地将暴雨直接认为不可抗力,具体个案中要看当地对这种极端灾害天气的预见程度和防范的可能性有多大。一般地在我国南方地区,台风、暴雨多为常见的天气现象,气象部门对这些灾害性天气都有气象预警制度,特大暴雨虽然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但不一定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形。

就特大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我们也梳理了相关案例。法院在具体认定时通常会通过对比等方式来确定是否超出了一般可预计的范围。比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再44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气象部门发布了预警信息,但是此次暴雨属于极端降雨事件,突破了自1953年我市有气象记录以来的历史极值,具有历史罕见的特征,其强度已经超出一般的预计,而裕鸿物业公司作为普通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对此次暴雨的强度作出正确预计,具有合理性。因此,案涉暴雨构成不可抗力”;(2021)甘122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当地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引发洪水,该事件属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3857号民事判决,结合了央视新闻、地方气象预报的内容,以及新乡市区地处北方内陆平原少见暴雨天气,超出本地生活、生产人员的预见范围,说明本次特大暴雨属于不可预见、无法克服和避免的突发自然灾害,最终认定属于不可抗力。

对于河南此次遭遇的极端降雨事件,新闻媒体及官方发布信息显示,我省北部遭遇特大暴雨,郑州、新乡、周口等地受灾严重,部分地区降水量突破历史极值,可见,此次暴雨的强度、实际降雨量均已经超出一般预计,其所造成的浸水灾害无法预见,一定程度上也超出了气象部门和普通市民的可预见范围,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如果以前述案例为参照,至少我们从降雨强度、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等几个角度来讲,上述部分地区所遭遇的极端暴雨天气,基本可以确定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情形下物业或停车管理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上述法条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予以规定,但物业公司或者停车管理公司并不能当然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免责或全部免责,核心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或者停车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必要的维护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有无及时通知业主避免财产损失的扩大。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负有维修、养护等管理职责,即应当日常对车库的排水、挡水、防水防漏做好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避免财产损失及扩大。损害发生时,如物业公司没有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措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扩大的,应当认为其对于损害具有过错,即使暴雨强度构成不可抗力,仍然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申265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必要的维护义务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事发当日突降暴雨并不当然成为免除物业公司相应责任的事由,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如何认定物业公司或停车管理公司有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呢?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或停车管理公司,应当具体关注合同约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关注:

1)在气象部门发出暴雨预警信息后,有无极尽可能通知到全体业主,并事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2)对管理范围内的车库即将遭受侵害是否有所预知,有无及时、充分检修车库排水设施、准备足量防水沙袋、挡洪板等;

3)暴雨发生时有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如挡水、抽水泵排水、拖车等。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如未能及时提供其履行了事前的预警和通知、事中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和补救义务以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等证据,是无法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比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民再4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暴雨持续中,物业公司通过业主微信群、大喇叭喊话的通知方式具有局限性;对业主车辆登记信息不详细导致未能及时电话通知到涉案车辆车主属于管理不善,最终被认定存在过错,不可抗力情形下,仍然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3857号判决,认为受损车主在较长的下雨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产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

3、如果暴车库存在设计缺陷,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开发商的赔偿责任,需要关注车辆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开发商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缺陷是否相关,例如车库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标准,若车库进水是由于开发商的建设规划施工问题,那么,开发商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开发商的车库已依法竣工验收,且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则较难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4、车主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涉案车辆所有人暴雨期间能采取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如可以将车辆开至高处而未进行)的,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免除或减轻其他方的赔偿责任。从车主角度,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车辆受损一方的车主,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在起诉要求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车辆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负有证明被告具有过错、过错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三、证据资料清单

1、车主信息:身份证复印件。2、车辆信息: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损失登记表、车辆泡水照片/视频、机动车购买发票、车内物品损失及其他财产信息。3、车位信息:车位买卖合同/车位租赁合同、物业费缴纳记录。4、物业不作为证据:证明物业不作为、指挥不当、防汛不力的图片或者视频。
   四、诉讼成本

  1、诉讼费:直接交给法院,一般按照争议标的计算

2、评估费:

对于有车损险的业主,其车辆损失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车内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可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对于无车损险的业主,其车辆损失、车内财产损失都需要先行确定,确定以后法院才能裁判

3、律师费:

由于各位业主的受损情况不同,所以律师费用暂时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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