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家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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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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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熊家祥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20578.87元加工费及直至还清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暂计6617元(利息自2020年5月起按LPR计算至2020年12月),以上暂计227195.87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委托原告加工防水材料,截止2020年5月份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加工费68863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加工费和以货抵扣加工款共计468057.13元,被告仍欠原告220578.87元加工费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上述加工款及其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是该合同的受托加工方,河南省鄢陵县是该委托加工合同的履行地,具有本案管辖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防水材料,截止2020年5月份,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应付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68863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加工费和以货抵扣加工款共计468057.13元,被告下欠原告加工费数额为220578.87元。对账单并载明:此欠款以胶粉冲抵,胶粉单价173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冲抵完,超过日期以现金方式结清。到期后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将胶粉冲抵下欠加工费,亦未现金支付原告下欠加工费,由此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防水材料,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被告下欠原告的加工费由双方签订的对账单予以佐证,故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加工费220578.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冲抵完加工费,超过日期以现金方式结清,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应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市**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xx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220578.8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20578.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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