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皓毓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控制和识别能力较低,被告作为学校,应当对其加强教育管理,因其疏于对儿童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并对其校内的体育运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应当确保所有设施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学校在体育课中组织学生攀爬轮胎,而被告提供的轮胎并非体育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生在翻越数层叠加的轮胎时,学校应当预见轮胎倒塌的风险,学校并未对每层轮胎的连接点进行加固,加之被告疏于对儿童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都是致使原告受伤的重要原因,且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原告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的过错与原告伤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