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需注意什么呢?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辞退员工,但辞退程序往往不合乎法律规定,辞退程序存在瑕疵。
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需注意什么呢?
一、须有具体的录用条件
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同时约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需合法,不得有歧视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兼顾公平、合理。
录用条件:
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外语水平;
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业绩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工作积极性等;
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伪造证件行为等。
用人单位在制定录用条件时,应当具体、准确、详细,不得有歧义,不能模棱两可。
二、录用程序合法
录用条件应当在用工之前告知劳动者,并得到劳动者的确认,不得在用工之后甚至是试用期限即将届满时才告知劳动者。
告知方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书、录用条件确认书等,劳动者的确认同样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将书面材料存档,不建议采用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三、试用期内解雇员工
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并走完解雇流程,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已经转正了,则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雇该劳动者了
四、区别“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雇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解雇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但是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雇的,需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需证明经过了培训或者调岗后再次不能胜任工作,还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否则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五、严格按照要求向员工送达解雇通知,并书面告知解雇理由
规范解雇程序,书面向员工送达书面解雇通知,书面告知解雇理由,并由员工本人签收,保留签收证据。
如员工拒绝签收,向员工劳动合同或入职材料载明的地址邮寄上述材料,留存邮寄底单;或者发送至员工本人邮箱或以短信形式发送至员工本人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