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近亲属将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1130040元。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502元,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6502元×20=1130040元)。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如下:
配偶
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
其他亲属
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计算所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