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那么,当行为人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犯意不明显,仅有助威行为,如何为当事人设定辩护思路?笔者将会在本文中结合经办案件对此做简要分析。
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法律意见
三、法律依据
四、律师结语
五、原创声明
一、案情简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22年某月,嫌疑人甲准备与朋友乙一同驾车出去游玩,乙提议去某酒店去找其朋友丙,甲表示同意,到达酒店后,丙提出去某某路集合,丙先开车出发,甲当时认为是去该地点娱乐,便与乙一同驾驶另外一辆车前往某某路。当车行驶至某某路附近时,乙远远望见丙与几名持刀青年交谈,后丙邀约甲、乙一同去某小区“搞钱”,甲当时就表示拒绝, 后经乙、丙“只要不参与就不会出事,只需要你在附近待着,事成之后分你一点”的劝说,甲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此默认,丙便与持刀青年先行出发,甲、乙随后一同前往该小区。到达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后,甲、乙并未下车,距离抢劫现场尚有50余米,且与抢劫现场隔着一堵墙,直至抢劫行为结束后,经丙告知,甲方知抢劫的物品为违禁品一氧化二氮(量不大),甲也未向丙请求分赃,便直接返回学校,后案发。(到案经过待案件结果确定,另行发表文章)
2.案件焦点
(1)身份背景调查:
经核实,甲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史)。
影响定罪量刑事实:
第一,甲主观上明知乙、丙等人将要实施抢劫罪,虽期间表示拒绝一同前往,但经乙、丙劝说,仍一同前往案发现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且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客观上,我们了解的情况为有被害人一名,且未发生伤亡结果,但被害人是否意识到甲的存在,有待确定,故待案件结果出具后,另发表相应文章。
第二,鉴于本案为抢劫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十余人,需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区分主从犯,若甲的陈述属实,即使被害人意识到甲的存在,甲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助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故为从犯。
第三,认罪认罚及一贯表现良好等常见辩护要点不再赘述。
3.当事人的预期
鉴于嫌疑人甲为在校大学生,若留有案底,将被学校开除,对嫌疑人甲日后工作、生活将会造成严重影响,故当事人询问能否作无罪辩护?
第一,经会见,若甲的陈述属实,结合我们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在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我们第一时间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第二,在前述工作落实后,我们向当事人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案中,嫌疑人甲的行为即使认定为犯罪也不是很严重,且其已认罪认罚,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首先争取取保候审,以便后期能够争取相对不起诉或缓刑,经分析,对甲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相对不起诉虽能够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但存在难度,关于本案的“取保候审”、“免诉”或“适用缓刑”等案件结果,我们均不承诺,也不排除对甲判处监禁刑的可能性,当事人也对此表示认可。
第三,关于相对不起诉,若甲能够被认定为自首,则本案仍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待案件结果出具后,另发表相应文章。)
二、法律意见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甲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要点)》
犯罪嫌疑人甲犯意并不明显,若贵院认为甲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也是由于年幼,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轻易相信乙,从而导致犯罪,故即使甲有犯意,现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属犯意较小,主观恶性不深。
即使被害人意识到甲的存在,甲在本次犯罪活动中仅实施了助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期间,其也明确表示不想参与,事后也未参与分赃,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犯罪嫌疑人甲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无吸毒史,在校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系初犯、偶犯,现其已深刻汲取本次教训,学校也愿对其进行帮教,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大。(关于到案经过,即甲能否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待案件结果确定后,另行发表文章)
辩护效果:取保候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抢劫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2)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3)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
四、律师结语
当行为人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犯意不明显,仅有助威行为,且其具有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可争取作无罪辩护(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及适用缓刑。
需要提示的是,本文中的法律意见及辩护思路等不作为笔者为任何个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普法、参考及交流使用。
五、原创声明
除法律依据外,本文章系本律师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