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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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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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项纠纷,欠条也是证据的一部分

发布者:张慧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5民初9330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珍珍,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珍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偿还欠款11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与诉求

杨某某诉称,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欠条,明确被告欠付原告彩钢活动房款1l万元,并承诺限期偿还,但被告并未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1l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按4.35%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杨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欠条》原件一份、录音光盘一张、录音通话记录一份。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核对,本院予以采信。

陈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陈某身份证(×××)欠杨某某彩钢活动房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本人在2020年春节前将该欠款按月支付结清,每月支付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所有还款转入杨某某农业银行卡号×××,如有违约双方约定起诉法院为呼和浩特市法院裁决,内蒙古蒙城联光商贸有限公司彩钢活动房款已由陈某打条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欠款人:陈某(签名捺印)。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欠款事实存在。鉴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1l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偿还欠款11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慧,女,蒙古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熟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9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