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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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骑行男孩案,为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作者:王建东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1次举报
2024-09-05

为什么男孩骑行被碾压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地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列“道路”范畴,若以“交通肇事罪”定型,无异是类推解释的再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此交通肇事行为只能发生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调整的时空范围之内。

交通肇事罪,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公共安全,但并非所有的公共安全都等于交通安全。如果车辆驾驶事故不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就不可能危及交通安全。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危险作业罪),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仍然可以依照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对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但是不能按照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由行政法规和刑法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所决定的。若将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就属于为罪行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王建东律师,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攻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纠纷。从事律师职业前,有近十年的公安工作经验,曾参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4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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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0********46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