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当事人和朋友去松花江游玩时,租赁松花江的摩托艇,在开摩托艇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两辆摩托艇相撞,将摩托艇撞坏,协商赔偿时,意见不同意,导致和解失败,被摩托艇车主起诉修理摩托艇费用22万元。后找到律师应诉。
二、办案策略与过程
张月律师接受委托后去法院阅卷,制定办案策略:
查找关于摩托艇如果营运需要的手续,营业执照、船舶相关证书、操作人员资质、保险。同时经营摩托艇还需要船舶所有权证书:若摩托艇投入运营,需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经过法定部门检验取得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在海事部门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得到航行权。船舶营业运输证:还需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方能参加运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水上摩托艇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但阅卷后发现,原告在证据中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因此原告属于五证经营。
三、案件结果
庭审中,在答辩时,针对原告无证经营的情况在答辩中已说明,质证环节中,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并无针对摩托艇等船舶类的鉴定资质,因此鉴定出修理摩托艇花费的22万元也不应支持。但确实是被告操作不当将摩托艇撞坏,被告也同意维修,最后法院调解,给付了原告修理费2000元。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明确说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或者浮动装置。因此,摩托艇属于船舶类,应当按照船舶进行办理各种证件,原告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证据的情况下营运已属于违法,同时,鉴定的价格也远超于摩托艇的价格,原告主张的费用是属于过高。
张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