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导致父母不能共同抚养子女,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配合。对于拒绝探望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有权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当然,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但是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对等使用,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样,离婚后,一方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