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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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发布者:张晔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李某是该企业的出资者及法定代表人。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从事蔬菜育苗工作,按日计算劳动报酬。20xxx月,原告在给公司干活时摔倒,致腰背部疼痛不能动弹,后李某把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腰椎骨 L1 骨折原告住院 x 天后出院,被告支付了该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

原告出院后一直感到背部压痛,不能下床,又于 20xx x 月以L1 腰椎压缩性骨折入院进行住院治疗x天,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经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公司是第一次遇到此类案件,前期耽误了许多时间,在案件即将开庭时,某公司才匆忙找到我们,希望能够代理本案,想让我们能从法律层面剖析本案,看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

本案的主要答辩观点是:某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20xxx月下旬曾雇佣原告从事过工作,但20xxx月底之后某公司就与原告解除了雇佣关系,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务或劳动关系,故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xxx月原告因个人原因摔倒受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于好意,将原告送往医院就诊,替原告先垫付了医疗费,原告的受伤与答辩人某公司无关。

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原告因自身年龄增长已患有较严重的老年疾病,而该老年疾病又极易引发骨折,即使是在轻微的创伤或无外伤的情况下也容易发生骨折。

办案感悟: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查明的是原告受伤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若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从相关证据来看,原告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与某公司的劳务关系,但原告有部分证据在立案时并未提交,不能武断的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某公司一定胜诉。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过我们理性的向当事人分析案情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经过双方律师及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有效快速的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的权益。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要经过法院判决,有时候调解也能够快速的解决纠纷。

张晔律师,山东政法学院毕业,现为山东融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律师有法院调解员工作经验,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锦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