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冬意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4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当事人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观点】
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结合其诉讼请求,评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本院依法认定为2104.9元,被告已赔付原告2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式为:50元/天×5天=250元;3、营养费,根据团风县医院出院医嘱,确定为900元。4、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故本院结合原告出院医嘱、原告的病情、诉请及其提交的证据,依法计算:38897元÷365天×35天=3730元。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原告提交微信转账工资证据和法庭对原被告双方的调查,原告在被告处开车,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计算:196元/天×95天=1862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结合当地的交通消费水平,原告住址及住院的地址、天数,本院酌情认定100元。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0%责任为宜。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夏XX各项损失共计15422.9元,减去被告已付4900元,余下10522.9元两被告应予以赔付。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