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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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张冬意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4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原由】原告夏XX与两被告张X、李XX达成口头协议,两被告以6500元/月的工资来雇佣原告为他们开货车,货车由两被告提供,原告负责前往被告提供的厂家地点提货。2020年01月10日上午,原告接到被告李XX雇请并通知驾驶着鄂A×××××货车前往武汉XX公司拉货,在武汉XX公司上货期间,因货车太脏需要清理,原告乘斜梯上去打扫,不料斜梯滑倒,致使原告摔伤:腰椎骨骨折。随后武汉XX公司负责人拨打120并陪同将原告送往汉川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已给付抢救费用2900元。当天下午被送至团风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经过5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花去医疗费2104.9元,被告已赔付医药费2000元。原告出院医嘱及疾病证明:全息3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定期复查X线。

双方当事人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观点】

原告夏XX为两被告提供劳务,在被告指示工作过程中受伤,两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原告自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故相应减轻被告部分赔偿责任。

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结合其诉讼请求,评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本院依法认定为2104.9元,被告已赔付原告2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式为:50元/天×5天=250元;3、营养费,根据团风县医院出院医嘱,确定为900元。4、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故本院结合原告出院医嘱、原告的病情、诉请及其提交的证据,依法计算:38897元÷365天×35天=3730元。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原告提交微信转账工资证据和法庭对原被告双方的调查,原告在被告处开车,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计算:196元/天×95天=1862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结合当地的交通消费水平,原告住址及住院的地址、天数,本院酌情认定100元。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0%责任为宜。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夏XX各项损失共计15422.9元,减去被告已付4900元,余下10522.9元两被告应予以赔付。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夏XX各项损失共计10522.9元;
二、驳回原告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由被告张X、李XX负担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张冬意,湖北商定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所在地黄冈黄州),擅长民事婚姻家庭,合同、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为行事准努力以达到让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商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1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