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冬意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8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北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张XX,湖北XX
被告:XX公司、B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余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5万余元由被告承担;
经过开庭审理和多次证据质证后,被告拿出相应付款清单和转账记录,证实只拖欠原告工程款297万元,并且被告证实已经和原告项目负责人就工程款达成一致,转给了第三人,不再拖欠原告工程款。后经过一番质证后,被告提出工程量有所减少,需要重新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我方表示反对,并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进行反驳,不予认可重新鉴定。
经过多次努力,我方原告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判决被告方承担297万工程款及利息70余万元。并由被告方承担了诉讼费用。
点评:建筑工程案件纠纷的最终成功,第一,取决于案件本身的证据要素;第二取决于律师的用心和对建设工程各法律、司法解释的熟悉于运用、对案情的把握;第三,取决于案件当事人对律师的配合。在我精心准备各种开庭材料,多次于承办法官沟通后。最终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