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和王某父子结伴出去钓鱼,陈某在钓鱼过程中因为鱼竿太长甩杆的时候触碰有旁边的电线杆被电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后陈某家属便进行了上访,要求电线杆的产权人和国家电网赔偿。在多次走访无效后,陈某家属委托了俞雯律师,希望帮助维权。
此案主要的争议点有三:其一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第二:涉案的某油厂和某供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第三、陈某这方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申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高空高压危险活动责任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应是对高度危险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本案系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应根据谁对高压电力设施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来认定高压电的经营者。现已查明,发生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于某采油厂,某采油厂对案涉电力设施具有实际控制、管理、维护的权利和义务,即对该电力设施拥有支配权。同时,以其电力设施为载体利用电能进行生产活动,享受相应的运行利益,故基于上述事实,应认定某采油厂为民法典规定的高压电力设施经营者,应当承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争取下,结合法条规定,判定此采油厂应承担陈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的15%即1832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