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俞雯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6日 1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修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处门面房出租给原告使用,原告同意支付被告租房押金2万元,此款将于租赁期满后返还。后原告如约支付租金,双方提前解约,但被告迟迟未将押金返还原告。后双方签下借条,约定于 2021年9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按照15%利息归还,双方发生争执到栖霞区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由欠款人承担。约定时间到后,被告仍未归还押金,遂原告委托俞雯律师诉至法院。
原告提供的《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书面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退还押金2万元,却未履约,原告依约主张被告退还押金2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最终法院直接支持了我方的诉求,要求对方偿还押金及预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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