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6日,原告与我方代理的房X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XX公司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精装修房出售给原告。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房屋单价27529.18元/平方米,总价款XXX元。合同中关于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单价和总价一栏均为空白。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预售合同附件4为《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对装饰装修及配置标准进行了详细列明,原告签字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XX公司已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原告主张房XX公司交付的房屋装修价值远远达不到应交付的装修价值553480.25元,经专业机构评估后装修标准为245100元,故其最终向房XX公司主张赔偿装修差价80000元。
二、办案结果
接受委案后,我们立即开始对本案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附件4约定,计价方式与价款中约定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27529.18元/平方米,并明确排除将“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列为涉案房产计价方式。因此,合同对装饰装修价款并无单独的明确约定。原告的主张并无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及建议
目前南京市商品房多数以精装修进行交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业主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对于装修价款是否有额外约定,如果没有,甚至是排除对装修价值单独计价的合同,再提起此类诉讼,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但业主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进行返修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