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侨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公司、李某1、李某2挂靠被告公司,承建沙温公路项目工程。该项目部在原告加油站加油,后经双方对账,加油款共计417235元,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具了30万元的发票,被告公司分两次付款20万元,尚欠217235元一直未付。被告工作人员李某于2017年11月14日以沙温项目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加油款217235元,被告一直拖延不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承诺2%的月息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损失。
2、点评: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油料款,虽然备注沙温公路项目部,但李某1是被告李某2的材料员,其能代表李某2行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1代表书写欠条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李某2承担.
3、建议:当被告关系较为复杂时,有必要时,可以先均将其列为被告。